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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
2020-03-30 16:23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汉语拼音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是在第二语言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特点,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为促进全区双语教学协调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各少数民族汉语水平,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经研究,决定在我区推广民族汉考。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试对象

母语非汉语的我区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

二、考试方式

民族汉考主要考查考生实际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考查考生运用汉语工具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包括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三个部分。笔试和口试分开进行,口试采用计算机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三、考试标准

民族汉考以《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大纲》为依据,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级别,互相衔接。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一级标准

达标者掌握全部甲级词和少部分乙级词。可以听懂日常生活和学习活动中的简单用语,可以完成简单的口头交际任务。可以用汉语认知一些很具体的信息,包括人物、地点、事件,时间和事物特征,以及数量、类型、动作、过程等。可以正确的书写常用汉字,能用一些基本的词语写出简单句子。可以基本正确地理解简单的陈述句、祈使句和疑问句。

(二)二级标准

达标者掌握全部甲级、乙级词和部分丙级词。能用汉语就日常生活、学习和一定范围内社会活动进行交际,可以完成一般日常生活的语言交际任务。能用汉语对具体行为和活动的目标、途径、条件、方法、各种可能性做出判断、说明和概括;能用汉语进行一般的推理。能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判断一些前提、条件。基本掌握单句句式和一部分复句句式,较为熟练地使用简单的陈述句、祈使句和疑问句。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际中,可以正确使用较多的常用汉字完成简单的书面表达任务,可以写简单的通知、条据类日常应用文。

(三)三级标准

达标者掌握全部甲级、乙级、丙级词和部分丁级词。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能使用汉语进行正常交际。在汉语授课课程的学习中基本没有听力和阅读方面的障碍。可以理解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概括事务的基本特征和要点,分析事情的原因,做出合理的推理;可以用汉语以口头和书面方式简单叙述事情的发展过程,做出简单的评论;可以较熟练地正确书写常用句子,会使用常用标点符号。在一般的叙述、说明、分析性的语段写作上,基本没有语言文字、一般句式和常见汉文化方面的障碍。可以阅读科普文章和新闻报道。可以做笔记、记录、写信,并能按要求完成归纳、概括、缩写等书面表达任务。可以撰写一般性学习活动的经验总结和常见叙述文、应用文。

(四)四级标准

达标者掌握全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词以及一些四级词表以外的词。能听懂广播、电视中的时事新闻、专题节目和娱乐节目。汉语口语流利、能自如地进行各种社会交际活动。可以运用汉语进行专业方面的交际;可以用汉语进行演讲,用汉语撰写专业文章;基本可以用汉语进行思维。可以理解一些抽象的概念,包括原因、结果、理由、证据、解释、比较、对比、类比、主题等。在语调、语气和语感的把握和运用方面,基本上与母语为汉语者没有明显的差距。

四、考试管理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民族汉考在我区的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自治区高等院校负责本校学生的考试工作。

(一)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与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协调工作;制定全区推进民族汉考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宣传、推广、指导和组织实施民族汉考工作;负责考点审批和管理;指导、评估地、州、市考试管理机构及考点的考试工作;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和收费标准;组织并选派督考巡视员;负责处理考试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理与考试有关其他工作。

(二)地、州、市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民族汉考在本地区的宣传、推广和实施;负责本地区考点的申报和管理,协助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做好考点的评估;负责公布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所在地考生报名、资格审验和信息上报;负责本地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考试试卷的保密、考务实施细则的执行和考试督导巡视工作;负责本地区考生准考证、成绩单及证书的发放;完成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考点主要职责:负责本考点考生报名、信息上报和准考证、考试成绩及证书的发放;负责聘请、培训考务人员;考试用硬件设备等考试必备材料的配备、维护;负责考场的设置,组织实施考试;按照保密要求和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和发放试卷等考试资料,如实填写考务相关表格并上报上一级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做好试卷销毁工作;完成上一级考试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考点设置

考点是考试工作的实施机构。民族汉考考点分普通考点(各地、州、市所属考点)和直属考点(自治区高等院校考点)两类。考点应尽可能安排在考生集中、交通便利、教学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

(一)考点条件

1、具有自治区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具有数量满足需要、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必须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培训。

3、用于考试的软、硬件设备符合标准。

4、保证考试试卷、听力磁带(或光盘)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5、考点容量能满足本地考生参加考试的需要。

(二)考点审批

1、申请考点的单位须填写《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新疆考点申报审批表》,经地、州、市考试管理机构同意后,报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批。直属考点直接报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批。

2、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对审查合格的考点登记、编号和备案。

3、考点经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组织考试。

六、考试报名

(一)考试时间

民族汉考每年开考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5月和11月。

(二)报名时间

5月考试报名时间为当年31日至39日。

(三)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形式。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汉考专用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现场确认,即信息确认、交费和电子照相等。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可直接到报名地点完成上述报名工作。

现场确认除提供网报序列号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2、半年内同底版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四)报考要求

1、各考点不得通过扫描方式获得考生电子照片信息,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照片库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上报上一级考试管理机构。各地、州、市考试管理机构和自治区高等院校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考试相关信息、材料(纸制报名表,电子报名库、照片库和考场安排)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报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

2、考生原则上不得跨区、跨校报名考试。教师必须在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考试;在校生必须在本校或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

3、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才能视为报名成功。现场确认时,各报名点要向考生公布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及领取方式。

七、考试结果

考试结果采用报告分数和标注证书级别的形式。成绩单包括四个单项成绩(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口语表达)和总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证书》。

(一)根据我区实际,现阶段民族汉考先开考三级和四级,每个级别分为甲、乙两等,即三级乙等、三级甲等、四级乙等、四级甲等。

(二)民族汉考成绩有效期5年。

八、考试结果的应用

考试证书是考生汉语水平达到某种等级的证明。

(一)三级甲等及以上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学生免修预科阶段汉语课程、与母语为汉语的学生混合编班的参考标准之一。

(二)少数民族本、专科毕业生的民族汉考合格参考标准是:汉语专业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专业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三)少数民族教师的民族汉考合格参考标准是:高等院校汉语课教师为四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幼儿园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九、考试过渡

按照科学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分步骤逐步推广民族汉考,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我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的过渡。201311日起停止面向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过渡期内,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继续开考,考试成绩同样有效。民族汉考三级乙等相当于HSK56级、民族汉考三级甲等相当于HSK78级、民族汉考四级乙等相当于HSK9级、民族汉考四级甲等相当于HSK1011级。

十、考试收费

考生须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我区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MHK)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500号),民族汉考三级、四级考试报名费5/人次,考试费65/人次。

十一、相关要求

(一)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民族汉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民族汉考工作。各考点也要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考试管理机构分别建立全区和属地督导巡视制度,确保民族汉考顺利实施。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各考点应如实记录,并逐级上报上一级考试管理机构,由自治区考试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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