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程》结合新疆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请自治区各机辅测试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报名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地点和时间由测试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报名时须查验应试人身份证和近期证件照片,并登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三条 报名手续办理完毕,发给应试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准考证》,并告知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
考场
第四条 考场应相对封闭,整洁肃静,在醒目处张贴应试须知、测试流程和考区平面示意图等告示。
第五条 考区应设置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考务办公室。
第六条 网络测试考场应设置1个控制台、若干个测试室,每间测试室设置1个机位。单机测试考场应做到一机一室,并尽量安排在语音室或微隔室。
第七条 考区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考区工作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考区。
试卷
第八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提供。
第九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提取和分配。
第十条 测试结束,由专人负责计算机内试卷的相关保密工作。
测试
第十一条 根据报到顺序随机安排应试人在相应的机位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每台测试机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应试,其他人员不得同时进入测试室。
第十三条 考务人员须核对应试人身份,引导应试人就位,并告知应试人应声音清晰,音量适中。
第十四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室管理员检查应试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应试人离开测试室。
第十五条 测试结束,考场负责人填写测试情况记录。
评分
第十六条 第一项“读单音节字词”、第二项“读多音节词语”和第三项“朗读短文”由计算机自动评分;第四项“说话”由两名测试员人工评分。
第十七条 测试员测评第四项时,无权查看应试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 第四项评分结果为2名测试员打分平均分值。
第十九条 前三项得分和第四项得分合计,为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经测试机构核查、复审后,即认定为最终成绩。
证书
第二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级测试机构制作,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省级测试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 经复审合格的一级甲等、一级乙等成绩应在相应的等级证书上加盖复审机构印章。
档案
第二十二条 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语音档案,其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文书档案包括报名表、第四项“说话”评分记录表、复审记录表、考生成绩单、证书签收单等。
第二十四条 语音档案指完整的现场计算机录音数据,包括试题文本、应试者考试录音。
第二十五条 测试档案应有备份。
复审
第二十六条 上级测试机构对下级测试机构实施测试的组织与管理进行巡视考评。主要内容为:考场的设置是否规范、测试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操作是否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复审制度,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组织专家对测试成绩进行复审,保证测试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