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高校招生规定行为的学生。
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出具《新疆大学拟处理告知书》,由学院给学生送达告知书,学生对认定事实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过期视为放弃。
若学生在申辩期提供更多的申辩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理决定。
学院负责将取消学籍文件及《新疆大学学生取消学籍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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